兴宁工商分局:未发现“大爱”超范围经营
兴宁工商分局对民政部门发来的函是如何处理的呢?近日,记者来到南宁市工商局兴宁分局,该局登记股的于股长翻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对记者说,国家的《殡葬管理条例》涉及工商部门的只有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于股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该局下属工商所,于2010年8月30日赴大爱公司的企业住所检查的书面说明,检查显示工商人员没有现场发现该公司超范围经营的事实。
对于南宁市民政局认为城区一级民政部门没有相关审批权,大爱公司当初成立是不合程序这一问题,于股长主要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认为当初大爱公司持民政部门盖章的申请来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给该公司颁发了现在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合乎程序的,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该公司是一家合法的公司。如果民政部门对该公司的设立有异议,可以正式以文件形式发函到工商部门,要求企业进行变更,工商部门收到文件后,会将民政部门的要求告知企业,如果企业认同就按要求变更,如果不认同,可采取相应法律手段表达异议。二是如果民政部门认为大爱公司违法经营,按国家的《殡葬管理条例》,应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律师观点:需看行政复议结果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凯中认为,大爱公司获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只要大爱公司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进行经营,都是合法的。现南宁市民政局认为大爱公司在申办时,没有获得南宁市民政局的审批,从事的是殡葬违法行为。对此,大爱公司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大爱公司没有违法经营行为,那么大爱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如果大爱公司被认定为违法经营,那么大爱公司还有权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定。
记者手记
“纠纷”的背后暴露管理难题
收到甘先生的投诉,记者本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消费投诉,没想到随着采访的深入,才发现由一家民营殡葬中介服务企业引发的管理问题较复杂。据了解,目前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
而南宁市民政部门正是依据这些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大爱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比如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大爱否认违法,依据的也恰恰是这些管理条例。比如《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具体规定内文中有引述),民政部门认为大爱在医院太平房设置殡葬服务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但大爱却认为条例并没有对“殡葬服务场所”作定义,大爱公司依据第四条规定作出的理解是“殡葬服务场所”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这四种服务机构,而大爱否认涉及。类似的争议点还有“兴建殡葬设施”等方面,相同的条例,不同的对象却作出了不同的解读。
一位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在1997年7月,广西和南宁市的相关殡葬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颁布,而目前殡葬服务行业已出现了一些待解决的新问题。目前区内外确实也出现了像大爱这样的民营殡葬中介服务公司,对此该如何界定和管理?民政、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能否更细化?或许随着南宁市这起行政复议案件结果的出来,这场在殡葬管理行业引发的“争议”或许会有一些变化。(记者 雷小琴 关海芳 实习生 沈刚德)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