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调查:22所社区仅一托老所“健在”(4)
- 政策
托老所明年初覆盖城乡社区
为构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施行。
第二条 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为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
第三条 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
第四条 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残疾人)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不足部分可利用社区居民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开办。社区托老(残)所的维护运营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
第七条 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居家开展精神关怀服务。(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