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起 近日,个税修正案草案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该修正案草案在上月22日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未获通过,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个税修正案草案最大的变动: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二是调整税率级次级距,由原来的9级调整到7级,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然而,多数人认为3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然太低,同时部分税率的调整导致部分阶层税负加重。显然,该修正案草案与公众的期望还有差距。究竟个税起征点多少才合适、个税改革应该怎样改,本专栏特邀专家建言。
个税修正案与“扩中”目标相悖
□廖家勤
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个税修正案(草案),其最大变化有两处:一是将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二是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由原来的9级调整到7级,取消了15%、40%两档税率。然而,由于该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和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以至于没有通过人大一审,争议最大之处正是上述改动之处。
我国个税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免征额的具体内容,这次改革方案也是如此。从理论上说,个税免征额的内容应该包括满足纳税人本人及受其抚养的子女、赡养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费用,包括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免税额、子女免税额、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我国香港薪奉税规定的免税额即是如此。作为个税纳税主体的中青年人不仅要抚养子女,还要赡养父母及祖父母,每个人的具体负担情况不同,不规定免征额的具体内容就难以做到免税额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相符,难以体现以人为本,量能纳税,税负公平的个税设计原则。
个税的基本功能在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不是取得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此次免征额的调整,虽然根据了“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然而测算不够合理并且调整也过于保守。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就已经达到了2013.5元/月,可以说这个数据只有“脱贫”标准,它没有考虑到买房等其他诸多必要支出,如果加上这些支出并把近两年的通胀加进来,相信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很快就可以超过3000元了。因此,3000元的免征额完全不能让公众接受,免征额应该提高到5000元或者以上,尽量让最广大的工薪阶层受益,而加大对最富裕阶层的征税力度。另外免征额测算根据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是全国平均水平,这种“一刀切”做法,对于目前我国区域间发展极其不平衡的现状来说也有失公允。因此,免征额最好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一个上下浮动区间,在这个区间里各省自行决定本地的免征额,而基准的免征额可以考虑实行指数化,政府根据物价指数自行调整免税扣除额。
税率级次级距虽由原来的九级调整为七级,但仍显过密并且区间设置不够合理。新个税方案以月收入9000元为转折点,在9000元之前纳税人负担的税收都有所减少,而9000元之后税率则提高了,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由20%上升到25%,即中等收入者税负增加。目前我国收入分配调节的重点应该是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收入,而个税修正案和这一目标相悖;另外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我国要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每年增长15%,这样在“十二五”期间就可以力争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的目标,依此算来,广州职工平均月薪将很快超过8000元,而个税却要对此提高征税力度,那么收入翻番对公众还有何意义?建议继续减少税率级距,可以考虑设5%、11%、18%、26%、35%、45%六档并将9000元设为低税率的档次。
个税改革需要来一次以人为本,量能课税、公平税负的全面改革,改革最终目标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纳税人全年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和免征额后的净所得作为课税依据征税。近期目标至少应该考虑借鉴香港薪俸税的基本做法,纳税人的工薪所得纳税时,允许从工薪收入中扣除免税额及必要费用扣除额,免税额应该包括个人免税额、子女免税额、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必要费用扣除额包括一定限度的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教育进修费用、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等。
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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