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下放是发挥个税调节职能的最佳选择
即使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了5000元水平,可过一段时间,又会出现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究其原因,不在于起征点的高低,而是税制本身的不合理
□林 江
从税收理论出发,对商品课税关注的是效率,即希望课税不至于太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而对收入尤其是个人收入课税则关注的是公平,即希望通过对收入课税产生“劫富济贫”的效果,高收入者多交税,少收入者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并将税率级差从九级超额累进变成七级超额累进,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其实是希望为中低收入阶层人士减轻税负,让高收入者适用更高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高收入者多交税的目的。然而,笔者认为,这一措施只能起到“济贫”之作用而无法收到劫富的效果。
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只能起到“济贫”之作用而无法收到劫富的效果
因为,对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中低收入人群来说,个税新政下可以节税100—200元不等,对于缓解高通胀下的生活困境无疑是有帮助的,这类人群对个税新政应该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而对于高收入人群,譬如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群体,他们同样有起征点提高后的节税效果,可是区区100—200元的节税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并没有带来太多的惊喜,而对于月收入8万元以上的极高收入人群来说,在个税新政下其超过8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将适用缴纳45%的最高边际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而在现行安排下,这类人群只适用于40%的边际税率),表面上看,这些人多交税了,其实未必。原因是这类高收入人群有不少方法对自己的收入进行税收筹划,相当部分的8万元以上收入的企业主可能根本就不会按照新政的45%的最高边际税率交税,“劫富”之说也就无从谈起。这样一来,我们今天讨论的个税起征点无论是3000元、4000元、5000元甚至更高,可能都无法满足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预期:在起征点3000元的水平下,中低收入者得益最多,但是他们的期望是得益越多越好,故也会表示对3000元的起征点不满意;中高收入人群,尤其是其中的工薪阶层人士,他们是个税的最大贡献者(按照2010年的数据,全国个税总收入4800亿元,工薪阶层人士所交纳个税占其中的68%),他们一直期望通过个税改革有效降低他们的税负,但是对于起征点“微调”到3000元后所产生的轻微的节税效果则不太领情;至于极高收入者,由于避税机会很多,实际上不太关心个税调整对于自身的影响。只要税制不变,个税改革还只是停留在微调阶段,个税交纳者的分布、结构不改变,加上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迥异,物价水平差异大,而在个税起征点“一刀切”的状态下,社会大众对个税交纳的现状就不会没有意见。设想一下,即使财政部决定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了5000元的水平,虽然可以博得一时的掌声,但过一段时间,社会上可能又会出现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究其原因,不在于起征点的高低问题,而是税制本身的不合理,导致了人们过度解读个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意义。表面上看,是个税起征点之争,更深层次的是人们对个税现行的制度设计和征管安排的不满意。
把个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完全下放到省级政府,全国人大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使用的原则作出规范
笔者认为,财政部与其考虑在个税起征点以及税率级差上进行调整,不如一步到位,积极考虑还原个税作为地方税的本来面目,把个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完全下放到省级政府,让省级人大对起征点、超额累进税率的级差拥有自主决定权,而全国人大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使用的原则作出规范。譬如说,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只能专门用于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支出以及社会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兴建大型地方基建项目等。这样一来,个税纳税人就会真切感到他们所交纳的个税确实是用于与自身和家庭相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人们交纳个税的积极性会更高,纳税意识会更强,个税的征纳双方关系就更加和谐;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以2010年全国税收总量6.7万亿计算,全年4800亿的个税收入只占7%,即使完全放弃个税收入,也不会对中央财税收入造成太大影响。结论是,如果要真正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个税税权下放看来是势在必行。
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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