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妥善处理现有债务偿还的同时,一定要把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解决好、落实好。后续融资跟不上往往会成为“半拉子工程”,造成更大的损失。为此,务必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后续资金进行妥善处理。要严控新开工项目,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比如,经地方政府审核后,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能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而是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者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来解决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一定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可以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其次,要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
多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一直是各级地方政府举债的主渠道。在10.7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比重最大,占46.38%,是举债大户,应当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抓紧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整合和规范工作,通过兼并重组、关闭改制、充实公司资本金、引进民间投资等方式,促进融资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要坚决遏制融资平台公司的盲目扩张,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切实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由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比例比较高,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务必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另一方面,还要规范清理整合后保留下来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对于清理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第三,要从金融机构抓起,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
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还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入手,从贷款源头抓起。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特别是要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第四,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政府违规担保,对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危害极大。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这类违规行为,今后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坚决制止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举借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和承诺。与此同时,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之外的其他相关债务,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和控制规模,建立备案制度。要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违规、过度举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加紧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隐患,关键要在加紧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宽口径监管和动态监管上下功夫。当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并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的可行性;进一步研究探讨审批地方举债计划,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有效途径等现实问题,从而切实推动地方举债融资走向透明化、规范化,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中央已经提出,现在是我们采取行动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