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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保值”合同引纠纷 业内称是“营销陷阱”

2011年08月16日 15:0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售房时开发商只暂收九成房款,并承诺一年后交房时如果品质相同的楼盘房价下跌,购房者未交的10%房款就可免交。现在,当购房者在交房前举证周边同类型楼盘的房价已经下行时,而开发商却以其缺乏权威性而不予认可,并坚持要求购房者交足房款后才会交房。在市民颜先生购房遇到的这一不平事的背后,不仅存在“房价涨跌究竟谁说了算”的纠结,还有遇到房价下跌时开发商签了这样的“保证书”是否管用的问题。

  本报记者 郑幼明

  买房时

  开发商垫10%房款当“保证金”

  “我去年在仙林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和开发商有个风险约定,规定一年后交房的时候如果同一区域房价跌了,就少收我10%房款,如果房价上涨了,我就要补交10%的房款。但是对于现在房价是涨还是跌,目前还没有量化标准,所以开发商就在扯皮。希望媒体关注。”市民颜先生日前向本报求助时如是说。

  据颜先生介绍,2010年4月下旬,当被称为“史上最严厉房控”措施的“新国十条”出台时,买房者观望气氛渐浓,一些开发商纷纷打出降价牌。而位于仙林板块的南邮置业却逆流而上,在媒体高调宣布其开发的鸿雁名居楼盘不跌反涨,并推出一种全新的销售模式——“百分之十承诺,百分之百保障”。

  具体地说,就是购房者可以缓缴10%的总房款,待到交房时,若其他同品质房源的销售价格低于购房者签约之初的价格,则开发商免去购房者10%的总房款;同理,若交房时价格高于购房者签约的价格,则需在交房时将缓交的10%总房款缴付给开发商。而在颜先生的理解中,这总房款10%的部分,是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保证房价不会下跌的“保证金”。

  对于自己的这一说法,颜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与开发商达成共识后产生的“承诺书”,以及当时从南京365地产网上下载的相关报道。该“承诺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本人(购房人)于2010年5月30日购买贵司鸿雁名居项目某栋某单元某室,单价(若干),总房款(若干)。因本人资金原因,签约时支付首付款(若干),(若干)元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尚余10%房款(若干)未支付。待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内,如同品质、同楼层、同户型、同付款方式房源价格不低于本人购买房源,我方承诺在收到贵司《房屋交付通知》后七日内,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贵公司,款清拿房。若因我方原因未能在承诺时间内把剩余房款补齐,贵司有权延期交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但蹊跷的是,明明是开发商承诺次年交房时如房价下跌,缓交的10%可以免交,但上述这份“承诺书”并不是开发商出具给购房者的,反而是购房者写给开发商的。

  对此,颜先生特地进行如下说明:一,这份承诺书是开发商事先打好的格式文本,由购房人签字后原件交还开发商;二,据当时媒体报道(新浪地产网、网易新闻等还能查到)该活动只开展了10天左右就草草收场,后面开发商采取直接打折或搞特价房进行促销。

  那么,作为购房者颜先生当时对此是持什么态度呢?颜先生说,自己当时也提出质疑,但该售楼处的朱经理一再保证该活动不会骗人,并申明自己及置业公司另一位总经理也已在该楼盘买房,且公司为南邮高校全资注册,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才相信了。

  颜先生分析认为,当时开发商之所以搞“缓交10%房款”的促销活动,是由于当时的房产新政购房的首付由二成提至三成,因此不少购房人除了观望的因素外,还因一时拿不出多付的一成购房款无法出手。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就以“保证金”的方式代为垫付总房款10%让购房者缓交,这样算来,购房者首付还是两成,从而达到促使购房者出手的目的。

  交房前

  购房人发现周边房价“都在跌”

  2010年5月30日,颜先生在先签下该活动的“承诺书”后,于6月初交纳了约七成的首付近90万元,并拿到了南邮置业开出的约八成房款的收据(其中一成房款由开发商作为“保证金”垫付的),也就是所谓的“10%承诺”。据此,我们向银行办理了剩余两成的商贷并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

  到了今年6月,在约定交房时间前,颜先生和家人走访了仙林多家房地产中介,咨询了几家有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并登录权威的房地产官网查询该楼盘的价格备案,发现均低于当初自己所买的价格,有些条件相似的二手房,每平方米的价格更要低2000元左右。

  为此,颜先生提出交涉,但开发商称该楼盘不仅没跌反而微涨,对于颜先生所称有的楼盘售价低的问题,则说是“一房一价”因素造成的,即有的房子售价低是因为楼盘本身的原因,如地段、楼层、朝向等方面的差别,并不能说明同品质房源房价下跌,如果颜先生不补交剩下的10%房款,公司就不会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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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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