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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保值”合同引纠纷 业内称是“营销陷阱”(2)

2011年08月16日 15:0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今

  房价涨跌如何认定成两难

  昨天上午,颜先生接到南邮置业方面的通知,约双方在颜先生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商谈。记者旁听了整个磋商过程。

  南邮置业方面来了一位副总、两位销售人员和两位律师,他们也承认“承诺书”有房价下跌免收10%总房款的意思表示,但前提条件是同品质、同楼层、同户型、同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而公司目前类似房源的销售价格没有低于颜先生所购房屋。至于颜先生所举周边其他房屋包括二手房的售价低于其房价的问题,由于那些房屋地段、面积、楼层、朝向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不同因素,因此不具有可比性,颜先生认为房价下跌的说法由于缺乏权威性,不予认可。

  颜先生就此提出,现在包括仙林在内的房价都在下行是大家都有目共睹的,而开发商承认房价下跌的前提中,设定了“同品质、同楼层、同户型、同付款方式”,照此理解,只有自己手里的这套房子降价,开发商才会认可。对此,开发商聘请的一位律师也表示,“承诺书”中确实有难以确认的地方。

  南邮置业的那位葛副总经理坦言,房地产市场如果不是遇到政策的严厉调控,房价肯定还会上涨,但即便如此,目前销售的楼盘的报价仍然高于颜先生的购房价。颜先生则表示,如果开发商没有通过促销措施作出承诺,那自己所购房产出现价跌的情况,自己绝不会找开发商。既然双方有这么个约定,因此就要按约定的条款行事。

  最后,葛副总经理提出,可免除颜先生所“欠”的10%房款135000元的一半,即67500元。他们同时强调,免收部分“欠款”并不是他们理亏,而是出于解决问题的诚意。因为其他三户与颜先生签了同样“承诺书”的购房户已经交了那10%的房款。目前双方还在进行协商。

  物价部门

  “保值”无须备案 属于促销行为

  由于鸿雁名居购房纠纷涉及房价的问题,记者昨日也咨询了南京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由于南京市此前出台规定,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开盘前到房产局和物价局对房价进行“备案”,包括开盘时的折扣等优惠活动也必须通知主管部门记录在案。那么,这家开发商作出的不低于“同品质楼盘价格”的承诺,是不是也会通过“备案”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呢?

  物价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开发商这一承诺根本无从比较,什么为“同品质”,除非自己与自己比较,这本身就是开发商的一个诱饵。其次,对于所谓不低于“同品质楼盘价格”的承诺,这只是开发商促销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明码标价”的范畴,需要消费者自己进行甄别判断。事实上,这位负责人表示,开发商购房送手机、或是一次性付款给予优惠这一类的促销,都被认定为商业行为,只需要开发商在销售前按规定明确标示即可,不必走“报备”程序。

  据了解,在5月11日由省物价局发布的《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中,提出开发商必须在领取预售证后明示房价、优惠折扣以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同时实行“一价清”制度,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开发商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成交价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此外,对已售房源及价格也应予以明示。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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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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