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胜诉,但沈诵庆却始终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早在2000年5月就将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交给汇成公司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汇成公司至今仍未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证书。
沈诵庆以“汇成公司应立即向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证书的相关手续”为由起诉了汇成公司。2004年11月1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诉讼房产权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沈诵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汇成公司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汇成公司应于收到沈诵庆提交的材料后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汇成公司不服福建高院的这一判决,申请再审,但被福建高院驳回。
上述判决生效后,汇成公司向沈诵庆支付了违约金,但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这导致沈诵庆仍无法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于是,沈诵庆又将汇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汇成公司承担再次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即自2005年7月4日起至产权证办出交付原告时止的违约金。”
思明区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维持原判。汇成公司又请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随后,汇成公司又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被福建高院驳回。
漫长诉讼只赢来了纸上的权利
依据法院判决,厦门市房管局理应于2005年7月4日发出产权证。但当年6月17日,沈诵庆接到了暂缓办理权属登记的通知,原因是“测绘成果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2日,厦门市房管局曾向汇成公司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房产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这份编号为“厦国土房(2004)110号”的决定称,“由于嘉莲大厦的部分购房业主多次就该项目的房产测绘审核成果提出异议,经组织复查并经专家论证,认为:该项目原测绘成果中将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列入公摊,依据不足,且与厦门市的惯例不符……经研究决定:对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纳入公摊;该项目测绘成果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此成果为该项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这一决定并未平息各方的争议,相反,业主和开发商均对此表示不满。
一位业主称,“该决定虽核减了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架空层部分,但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计算入建筑面积或不应计算入公摊面积的骑楼、人防、核心筒、裙楼楼梯等部分仍予以维持,这侵害了我们的权利。”
而汇成公司认为,“厦国土房(2004)110号”决定将设备技术转换层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没有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
嘉莲大厦的业主和汇成公司都就此对厦门市房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2005年9月20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厦国土房(2004)110号”决定;责令厦门市房管局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决定。2006年2月,厦门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厦门市房管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06年4月18日向对嘉莲大厦进行了后两次测量的厦门闽矿测绘院发出了《关于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的函》,该函的核心内容为“请贵院(厦门闽矿测绘院)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中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予纳入公摊,该项目房产测绘资料的其余部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维持。”
2006年4月20日,闽矿测绘院作出《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成果编号012006034),根据厦门市房管局的意见对技术转换层架空部分不予纳入公摊。4月24日,厦门市房管局作出“(2006)135号”审核通知书,对上述成果予以审核。
孰料,汇成公司又一次将厦门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诉请“撤销该审核通知书”。2007年4月20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2006)135号”审核通知书;厦门市房管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
据调查,在2007年4月20日厦门中院作出“撤销‘(2006)135号’审核通知书,厦门市房管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的终审判决后,厦门市房管局于2007年6月15日向汇成公司送达了一份名为《关于报送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的函》,该函称,“请你司接函后,于2007年7月1日前将嘉莲大厦项目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但汇成公司在接到上述公函后,至今未向厦门市房管局报送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