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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租期最长不得超5年 租金将略低市价(3)

2011年10月20日 07:1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违规情形产权单位受罚情形

  1)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回房屋的情形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通知规定,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新闻分析

  租金低有利于拉低市场房租

  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介绍,在京长期工作的外地人可申请公租房的新政,将成为缓解租赁市场压力的突破口。据预测,今年租赁市场上至少70余万套的房源被外地人消化,每年几十万外地新增人口也为租赁市场带来了巨大压力。“大量外来人口进京,造成租赁需求日益膨胀,房源紧缺成为推动租金上涨的一大原因。”

  但张月同时表示,虽然公租房能够缓解租赁需求,但效果以及对租金的平抑作用,并不是在短期内可以体现的。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雪梅制图吴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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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婕】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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