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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集体土地改革信号 (3)

2011年12月06日 14:0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其次,对农村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整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李力行建议,应该总结成都等地实行的“农民集中居住、工业集中发展、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的“三个集中”的经验做法,对农村土地进行大规模整理,通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推动工业集中发展,促进农用地规模经营,实现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城乡发展挖掘潜力、拓展空间。

  李力行提醒说,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单纯为解决城市发展的用地而盲目地撤村并村;在农村居民点调整中,必须保证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此外,还须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找到一条“不能违反法规、不能侵占耕地、不能损害农民利益”的城乡建设用地综合利用的路径。

  土地收益城乡共享

  土地增值收益是农民除农产品、劳动力之外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本刊记者采访了解到,在近年“城乡土地统筹利用”热中,一些地方并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城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李力行认为,如果这种局面不改变,不能建立起城乡共享的收益分配机制,城乡统筹可能最终变成“剃头挑子一头热”,政府、企业积极性高,而农民不以为然,甚至反对。

  一些业内专家和基层干部群众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建立城乡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应该包括:

  ——明确农民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市场谈判地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教授认为,如果不以确权为前提和基础,赋予农民在土地经营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谈判地位,贸然发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那么这个流转的主体就不可能是农民,而是其他权力主体,从而使土地流转成为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那样就背离了城乡统筹的初衷。

  ——明确土地收益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此前在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给予集体所有者的补偿相对较低,与政府出让土地的价格相比差距很大,而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增值收益就主要由所有者享有。一些基层国土部门干部建议,可以考虑按照农民、集体、国家之间5:4:1比例分配,让农民和集体在土地增值中享受更多收益,从而确保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并获得长期收益。

  ——明确城镇化发展的成本分担。有关专家认为,在实施城乡统筹中,农民搬迁建新居、耕地保护、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都应该是政府负担的成本,不能通过“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办法,完全依赖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

  公共服务城乡均等

  李力行认为,目前农村与城镇相比,在公共服务方面有相当大的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状况仍未改变。因此,走向真正的城乡平等,还需要以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支撑。

  不少受访基层干部表示,现阶段,要让农民愿意流转土地,愿意腾出宅基地节约用地,必须逐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让农民放弃土地无后顾之忧。否则,农民很难有积极性配合和参与目前以土地为突破口的城镇化建设。为此,应该剥离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兜底。

  谢扬等人认为,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就是为农民“减负”,缩小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就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活水平差距。当前,应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机制,重在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增加对区县的城乡教育、城乡医疗、城乡社保、城乡科技等的专项补助,逐步构建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为此,应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尽快补上农村公共配套服务体系的欠账。

  本刊记者在成都采访了解到,从2003年到2008年,该市逐年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的专项投入,专项转移支付由8.2亿元增加到68.6亿元,年均增幅53.1%,尤其是各级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从1.28亿元增加到34.2亿元,增长了25.7倍。

  为构建完善的就业救济体系,确保解决农村人口城镇化之后“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当地通过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促进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把城乡就业人口全部纳入就业目标,统筹考虑,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免费发放就业培训券等办法,推进城乡充分就业。按照城乡标准基本统一、逐年解决的原则,构筑梯级延伸的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从农民工到失地农民再到农民的全覆盖。(侯大伟 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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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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