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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保改革步入法制化 专家称不能长期试而不定(4)

2011年03月23日 08:4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医保转移接续”以劳动为基本标准

  2010年7月,“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始执行,它对于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有促进作用。

  自1998年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模式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是,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导致处于流动状态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难以接续。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申曙光表示:“医保关系的转移,最核心的是在各统筹区可以累计的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褚福灵认为,以劳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唯一标准,不以“户籍人口”和“城乡居民”为转续的前提,彻底改变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局限在本地户籍人口或本地城镇人口,人为割裂城乡和内外的狭隘做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标准”基础。

  据悉,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顺势而为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容。同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提高了伤残级别补助等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涉及一个国家总的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制度体系,其本质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生存后顾之忧的保障。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解决劳动者遇到的现实困难,符合当前的用工形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孙树菡表示。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19世纪末发端于德国的法律制度,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社会安全法。

  “由于我国职能部门管理划分不清,涉及到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涉及到劳动安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涉及到劳动卫生,又由卫生部来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各个部门互相牵扯,职能难以细分。所以,出现互相推诿现象在所难免。”孙树菡说,“在可预期的未来,中国应该在工伤保险领域先行立法。”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容。同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提高了伤残级别补助等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涉及一个国家总的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制度体系,其本质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生存后顾之忧的保障。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解决劳动者遇到的现实困难,符合当前的用工形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孙树菡表示。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19世纪末发端于德国的法律制度,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社会安全法。

  “由于我国职能部门管理划分不清,涉及到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涉及到劳动安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涉及到劳动卫生,又由卫生部来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各个部门互相牵扯,职能难以细分。所以,出现互相推诿现象在所难免。”孙树菡说,“在可预期的未来,中国应该在工伤保险领域先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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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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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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