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保障民生安全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过去的5年间,记者每一次对郑功成采访时他都要谈到这部法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而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定型、稳定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阶段,不能长期试而不定。”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法律,也是中国社会法律建设中最重要的支架性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对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定型至关重要。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尽可能地平衡责任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部法律的颁布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按照预期目标走上轨道。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福利法,是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伞。
郑功成表示:早前,效率优先过度的价值取向,扭曲了社会保险制度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制度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格局,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监管体制中的职责紊乱,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财政责任的模糊,阻碍着新制度的健康成长。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试点的探索性阶段,将进入公众所期待的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阶段,也就是法制化发展阶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出自救集体帮扶
2010年9月1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就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体制、救助准备、信息发布、救助款物管理等七方面内容进行规范。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进步而不断变革的。当前,国家灾害救助工作方针逐步调整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强调受灾人员自救、集体帮扶,是灾害救助的主要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法规空白,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为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效,提高国家应对各种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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