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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煤矿枪爆案近尾声 双方论辩屡现惊人之语(2)

2011年10月27日 09:1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多名被告帮王建福开罪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原泸西县煤炭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绕兴曾在公安机关承认,他先后5次卖炸药给王建福,第一次30多箱,获利七八千元,第二次40多箱,获利八九千元。但在法庭上,王绕兴坚称自己只卖给王建福30多箱炸药。

  在公诉机关对王建福涉枪的指控中,王飞云又开始试图为王建福减轻罪责。他承认确跟王志鹏买过这支小口径步枪,但没卖枪给王建福。

  看到别人为自己开罪,王建福也为妻子开罪。他说自己和妻子分居多年,陶云芬根本就不知道他的保险柜里有枪。就连王建福的情人吴晓晶也说自己可以证明,陶云芬不知道保险柜里有枪。案发后,陶云芬找到她,叫她看看家中保险柜里有没有钱,没有说保险柜里有枪。

  “本身是家务事,不叫窝藏。”王建福的大哥王建荣更是把自己藏枪、拿钱的事情如此简单化,希望和此案划清界限。

  辩论

  公诉机关 不是正当防卫 而是故意杀人

  进入辩论阶段,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犯罪性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虽然王飞云称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自救、防卫”,但王建福一方的所作所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举例说,如果为了防止石榴被偷,则在外面加上一个电网,谁来偷果子就把谁电死,这不是“自救”,这是危害公众安全,这也是故意杀人的表现。况且,两人多次密谋,提前10多天就埋置炸药,他们的目的就是通过爆炸、枪击阻止郑春云。而王建福不但本人制造炸弹,还教手下的保镖使用炸弹与枪支,并教育自己的保镖要敢打敢杀,目的就是要杀掉郑春云。这些都足以说明王建福和王飞云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

  公诉机关认为,王建福和王飞云当庭翻供,本案的另一被告王绕兴也当庭翻供,说明他们没能在公安机关面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证明他们有自首的表现。表明其面对证据,还不能有清醒的认识,没有悔罪的态度,提请法官对其严惩。本案的后果极其严重,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泸西县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官支持公诉,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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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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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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