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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煤矿枪爆案近尾声 双方论辩屡现惊人之语(4)

2011年10月27日 09:1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辩护

  关于赔偿

  王建福愿暂代郑春云赔偿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马军在辩护时表示,这起案件比较特殊,受害人中有些是郑春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未来几天还要进法庭受审,身份将从现在的原告变成被告。这些人之所以受伤害,是在准备犯罪时发生的,他从业31年,都不知道中国的法律对这部分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正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他和当事人王建福商议后决定,不管于情、于理、于法,他们先代替郑春云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在郑春云涉黑案中,他将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向郑春云索赔。

  对于索赔金额,马军表示,公诉机关代替泸西县委政法委、民政局提出的总共24万多元的赔偿,他不持异议。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只要是合理的,王建福都愿代为赔偿。马军表示,受害者家属不能漫天要价,一个家庭提出200多万,这是不可能的,他们只会在合法的范围内赔偿。由于原告提出的都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所以对多名原告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不会赔偿。

  关于罪名

  王建福 仅为涉枪 爆炸杀人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作为第一被告人王建福的辩护律师,马军在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时表示。

  马军说,11·18案件分为王建福案和郑春云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王建福案件起诉书(红检刑诉【2011】100号)中对于案件的表述是“王飞云看到郑春云方的人朝2号井井口‘聚集’,才引爆炸药,然后开枪射击,造成了多人死伤”。郑春云案起诉书(红检刑诉【20011】156号)对该案的表述却是“郑春云在案发前通过电话层层邀约多人,准备到小松地煤矿‘斗殴’,并在案发前晚开会,布置具体斗殴事宜”。从两份起诉书看,对一个案件的表述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聚集,一个是斗殴,到底哪个是真实的?证明红河州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郑春云案件的起诉书就是王建福案件最好的辩护意见。

  其次,王建福在本案中并没有爆炸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中是郑春云纠集手下故意到小松地煤矿,准备杀死王建福,王建福没有杀死郑春云或任何一个人的主观故意。从客观结果看,王建福惹不起郑春云,就带着保镖躲到了开远。此外,王建福拥有的枪支没有一支在11·18案件中使用过,其制造土炸弹的目的只是防身,没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王建福购买炸药也可能是用于生产,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4488公斤炸药全部用于非法目的。

  马军认为,郑春云以越界开采为借口到小松地煤矿准备斗殴是11·18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要为此次案件负责。案发后,王建福有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行为,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认定王建福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就其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的罪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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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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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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