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选”现象凸显法律漏洞
近年来,差额选举在中国各地推进并不顺利,甚至有的地方还想方设法规避差额选举,或出现钻法律“空子”的“陪选”现象。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些人对差额选举在理解上还存在偏差,认为在换届选举时,等额选举比较保险,容易操作,便于实现上级意图。相反,差额选举程序较多,搞得不好就难以保证上级推荐人选当选。
正因此,在差额选举中,有些人片面强调实现上级意图,反复做工作,要选民表态,保证上级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以至差额选举缺乏民主协商、引导沟通的气氛。即使选民有想法,也只好保留个人意见。
不严格执行法律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比如,地方组织法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目前县级以上的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的选举,大多数成了等额选举。即使有的地方想差额选举,也被私下做思想工作放弃了提名权;有的地方虽已提出新的候选人,也因被私下做工作,候选人不得不放弃提名。
对于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选举法中规定了一定比例。但这个比例,在有的地方也大打折扣。个别地方就低不就高,甚至暗中安排“陪选”,候选人名单一公布,谁是上级“意中人”,谁是“陪选人”,一目了然。
据一位知情人透露,“意中人”与“陪选人”相比,不论在资历方面,还是在能力和业绩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因为,挑选的‘陪选人’越弱,选民给‘意中人’投选票的可能性就越大。”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制定的选举办法更是于法无据。比如,为了保证上级“意中人”当选,就对联名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只简单介绍。甚至把上级“意中人”印在选票醒目位置,其余按姓氏笔画为序,或把上级“意中人”和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在选票上分开排印,暗示主次,等等。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由于差额选举被“巧妙”处理,有些地方的差额选举,实质上只是在选民的配合下完成的一次等额选举。
谈及此,麻国安认为,“这违背了党的方针政策、宪法根本精神和有关法律的要求。”如何进行差额选举,由于法律缺乏具体规定,也无法说上述做法是错误的。但这是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
“1979年开始实行的差额选举,还有若干法律上的漏洞。最突出的是,法律很多方面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极容易出现随意操作的问题。”麻国安指出,比如,当时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一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人大会议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这些规定中,候选人一般多于应选人,但多多少,没有规定;主席团提名虽有明确规定,但多少代表可联合提名,规定中不清楚。因此,近年不少地方搞的差额选举,具体做法花样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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