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态度
招商引资不能牺牲公平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以“招商引资奖励”和“官司”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搜索,全国各地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
据《中国经济时报》等媒体报道,2009年10月,北京市民韩杰起诉河北省邢台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子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杰要求邢台市政府兑现1650万元的巨额招商引资奖金。
该案的起因在于,从2003年起,香港建滔集团在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开办公司,一期总投资超过9亿元人民币,二期拟投资7.5亿元。韩杰要求以引资人的身份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因为邢台市规定“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可按外方投资额的1%~2.5%提取奖金”。然而,邢台市政府却声称,韩杰在该项目的引进过程中只是间接做了一些工作,因此决定只给予其40万元奖励。与姜大成一样,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韩杰将邢台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兑现巨额奖金。
除此之外,浙江绍兴、河北定州、湖北咸宁等地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当地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额度优厚,但有人将项目介绍到当地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获得足额的奖励金额,因此愤而跟政府部门打起了官司。
姜大成的律师王达认为,沭阳县对招商引资人进行奖励的文件,是其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所设定的义务,“如果没有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就应当是有效的。既然符合政府承诺条件,政府应该拿出诚信予以兑现。”他说,在类似的案例中,有好几个地方就判决政府足额履行承诺。
但也有专家对设立这种奖励是否合法提出了质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就认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违反了财政法律,尤其是政府的高额奖励将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纳入其中的时候更是如此,“招商引资本来就是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但现在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介入市场,竟然出台政策奖励自己,这违背了公共财政开支的基本规定。”
记者发现,对招商引资实行奖励的方式在全国到处可见:
《昆明市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办法》规定,“每完成内资1亿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每完成外资1亿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
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贵州省《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同时还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这类招商引资的奖励规定可见诸于很多地方政府文件,甚至有些乡镇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这其中,大部分只规定了现金奖励,但跟沭阳一样,除了现金奖励之外,许多地方还规定了配套奖励方式。例如,2008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其后制定的实施细则就规定,对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为“嘉奖”和“记功”甚至授予“荣誉称号”。
山东省邹城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也规定,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事业单位工作;引进3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6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引荐人符合条件的,可晋职晋级,或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系主任孙柏瑛教授认为,把招商引资与巨额奖励、升学、就业、晋升等各种举措挂钩,充分说明了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单纯追求GDP增长,已经完全不考虑其他方面,“子女入学涉及教育公平问题,进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晋升涉及人才选拔制度和就业公平问题,结果,仅仅为了招商引资,其他一切都成了牺牲品。这正说明了招商引资中存在着各种问题。”
孙柏瑛告诉记者,当前,我国某些地方的招商引资存在大量问题。比如只顾引进项目不顾环境保护,招来高能耗企业或污染企业导致资源大量耗费、环境严重受损。再比如,由于各地招商引资竞争太激烈,导致在争抢项目过程中地方政府付出了太大的代价,甚至出现“零地价”、“零收费”乃至补贴资金设备等优惠政策的恶性竞争。结果,拆迁等经费被严重压缩,极大了损害了本地群众的利益,也使得本地的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另外,层层下指标、层层分解任务的高压式招商引资模式,也常常引发形式主义和造假盛行,一些地方和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实在无法完成任务,只要采取“假招商”等方式蒙混过关,形成“虚假繁荣”。
“有些地方看似通过这种全员招商取得了经济的发展,但那里的群众生活真的变好了吗?社会可持续发展吗?恰恰相反,一些地方虽然GDP上去了,但由于环境严重被污染,甚至出现了癌症村;掠夺式征地导致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民众生活水平不仅没提高,反而贫富差距加大,民生更为凋敝,而地方政府的寻租现象、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 孙柏瑛说,招商引资这种“政绩锦标赛”已经带来了太多的乱象,地方政府应该抛弃这种简单的做法,追求社会的综合发展与和谐发展。 (叶铁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