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离开我们,已经三天了。因她的死引发的讨论和思考,仍在继续。
父母怎能那样大意?18路人何至如此冷漠?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拾荒阿婆的救人之举?世道人心真的沦落了吗?这个社会到底得了什么病?这名两岁女童的死,以一种触目惊心的方式,拷问着每个国人的灵魂。
或许,我们可以换个视角考虑问题,将“小悦悦父母”“18路人”和“拾荒阿婆”都替换成“我们”,然后扪心自问:我,能否比他们做得更好?我们,能否为推动这个社会向真、向善、向美做些什么?
本报记者采访各领域知名专家十余人,现将他们最有价值的思考以专题讨论的形式呈现于此,以期推动这场讨论走向纵深。
【焦点1】
是否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
京华时报: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出现了“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声音,你对此是否赞成?
迟夙生:我不赞同通过立法来强制见死不救,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这个还是要从道德层面上来解决。如果通过在刑法里强硬立个罪,我觉得对公民太不公平了。贪官污吏那么多都解决不了,能逼着老百姓在这个事情上给定个罪么?
陈光中:见死不救是社会道德问题,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规定了,道德跟不上来,也会导致有人一看到别人受伤,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跑掉了。这样不解决问题。
阮齐林:从法理上讲,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律不能惩罚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见死不救者不能追究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进行立法追究,会使我们每个人的负担很重,也可能导致一些人看到这种情况就躲避,这样立法也是没有效果的。另外,对于路人从道德上谴责也要注意分寸。有些人是事后诸葛亮。对于当事者,他们当时不一定对现场情况了解得那么清楚。可能有的人既不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自己又有很重要的事情,于是匆匆而过,这有可理解的成分。不要一味地指责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付诸法律更加不妥。
邵建: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不是恶。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会导致国人更加恐惧,以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这类法律。结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实,社会的道德状况也更加下坠。总之,道德问题的归道德、法律问题的归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医,立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朱永平: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明确提出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我认为现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们国家的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动法律产生的动力。比如醉酒驾驶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例,最终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定。
京华时报:如何进行立法设计?
朱永平: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但不是纳入刑法,而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怠于救助应定义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调整人们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设定,非职务的特定人群,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要有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三项义务,证据确凿,就可以进行一定处罚,最高拘留15天,还可以进行警告或罚款。第二种是对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我认为也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调整。现在,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在我们社会已经造成了极坏影响,但却没有法律去调整。因此,我主张,既要惩罚见危不救或者怠于救助的人,又要惩罚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人。
京华时报:多数人反对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惩罚,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立法强制可能引发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后,都会有人想去规避。我们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另外,我们人人都可能处在需要被救助的状况,不能等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设身处地考虑这个问题。
京华时报:作为关系心理学家,你也是赞同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的,你的理由是什么?
胡慎之: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只有两个,一个是趋利,一个是避害。对于助人的动机,本来我们是要趋利,比如会让我们心安。而当我们感觉不安全的时候,人类的动机就是避害为主,为了自保,我们就会选择不去助人。我们现在的环境,人与人之间是一个不安全不信任的关系,太多关于“救人者反被冤枉”的案例,让我们对做好事有担心,小悦悦事件已经说明这一点。而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思考趋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京华时报:可能也会有人为了避害,跑得远远的。
胡慎之:就算他跑掉了,他的心里还是会有很强烈的罪恶感,这会规范他的行为,下次再碰到这样的事情,他可能就不跑了。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相比之下,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比如小悦悦事件,有路人会想,自己没救,别人也没救,他的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
京华时报:有人提出,见死不救毕竟不恶,如果立法会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
胡慎之:我们不要把它称之为善和恶的问题,这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作为公民,我们都有责任去维护这个社会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