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 待遇问题成焦点
改制后,太原铁路局的文件不再向太原铁路检察院下发,今后和路局工作如何衔接成为问题。
太原铁路检察分院内。铁路司法不独立常被诟病,有保护铁路企业之嫌。
铁路司法改制,让公众望穿秋水,1月12日,终有重大突破。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三方签订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
这段改制用时良久。其间,人们呼吁改革之声日益增高。涉及铁路方面的诉讼,为什么由铁路司法部门处理,就多以铁路方面胜诉收场?为什么一个企业可以“自己当自己的法官”?为什么铁检要查铁路职工还需铁路局首肯?
除了专家、学者的质疑声,一些法律人士,更是亲身“试”法,促其改变。
然而无论是公民的声音还是行为,打在“铁路司法”身上都如泥牛入海。改革从1987年撤销铁道部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后,便进入停滞。
各种利益的纠葛,多种方案的争论,让变革陷入无边泥沼,愈行愈艰。
但是变革车轮一旦启动,就难以停下。随着中国加入WTO,关于司法体系公正、独立的要求形成合力,推动“铁路司法”改制继续前行。
距迈出改革第一步的25年后,太原铁路两院破冰式的回归司法。借此之际,本报记者分赴山西、河北等地,制作专题“铁路司法大变革”,剖析铁路司法变革之艰,以及现有变革还存有哪些问题,并邀请专家学者对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1月29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太原铁路检察分院忽然有些不习惯,太原铁路局的一切文件都不再向太原铁路检察院下发。
山西的铁路检察机关自1月12日起,全面移交地方,其人、财、物全部从铁路系统剥离,改由地方财政承担,由此开启全国铁路检、法回归国家司法体系的大幕。
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法院被诟病多年。由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司法不公,一直是质疑焦点。
复杂的改制方案酝酿良久。2009年,铁路系统内的检、法两院冻结人事调动。直至去年年底,最高检下发“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改制。
随后今年1月,太原铁路局在全国17个铁路局中,第一个将其下属的检察院剥离给地方。
对此,检察长张双喜既高兴,又“茫然”。高兴的是,今后能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环境;“茫然”的是,脱离铁路系统后,今后与铁路部门间的工作如何衔接。
改制明星,何在山西
学者认为,率先改制和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力推有关;太原铁检称,只因基层院都在同省
正月初七上午9点,太原的节日气氛还很浓,街上人不多,各处响着爆竹声,不少单位的门还上着锁。
太原铁检分院在太原西站,那里“偏僻,少有人去”,出租车司机需要查地图才能找到。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用的办公楼,是2006年太原铁路局太原西站腾退的。
半个多月前,这里发生了司法史上的大事件。
1月12日,山西省政府、省检察院和太原铁路局签订移交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被移交地方管辖。
此后,这个不起眼的小楼,成为业内的“明星”。索要协议文本的,咨询移交事项的,铁检分院的电话在那些天不停地响。
陈蒲,太原铁检分院政治部副主任,参加了当时的移交仪式。“签字仪式的规格很高,最高检来了一位副检察长,省里来了三个省委常委,铁道部部长也发来贺电,各方都很重视。”
据了解,协议具体条款的拟定,铁道部和高检都参与了,一些重要条款是铁道部和最高检商定的。这个协议可以在全国通用,对其他铁检分院的移交,有参考价值。
太原铁检分院下设太原、大同、临汾3个基层检察院,共有干部173名,现已完全从太原铁路局剥离,不再是铁路职工,今后将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由省财政负担其工资。
有学者认为,山西成为改制明星和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有关。王同时还是山西省政法委书记,来山西履新之前,王建明是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他拥有更多政治资源,来推动改制。
记者从太原铁检分院求证这一问题,分院告知,由于分院和基层院都在山西省境内,不存在跨省对接,这是太原铁路检察分院能在全国率先移交的很重要原因。
司法不公,常被诟病
有铁检工作人员称,铁路拥有司法系统的弊端是“保护主义”,会变相阻碍铁检调查
太原铁检分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早就盼着改制,因为原体制弊端太多。
他认为,最大弊端是“保护主义”,铁路司法系统归铁路局管辖时,判案能轻则轻。有的案子被地方管辖了,铁路方面会要求把案子要回来,自己处理。还有一些铁路方面与其他单位的民事纠纷,判案也会倾向铁路方面。
法律工作者郝劲松,曾跟铁路部门几次对簿公堂,他的感受是,“维权太难”。
2004年,郝劲松在列车上购物,对方不提供发票,他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北京铁路局。
最终,法院以郝劲松无法证明自己曾索要发票而败诉。
在当时,铁路系统并没有发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2009年4月,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对乘客曹大和被列车长捆绑致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列车长黄建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外界质疑铁路法院量刑太轻。
郝劲松告诉记者,一次他跟铁路检察院退休干部聊天,得知他们办案经常会受到铁路局干扰,“他们要调查正科级以上干部必须跟铁路局打招呼、汇报。一汇报,对方就让这个人休假、出差了,变相阻碍了调查。”
一位曾在铁路司法部门工作的人证实有这种现象存在,他说,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都是由铁路系统提供,组织上也是由铁道部门直接领导,“铁路的人,用着铁路的房子,拿着铁路的钱,能不给人家办事?”
自2005年起,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几乎都有来自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检察院的代表联名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将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实现法院检察院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
25年前变革夭折
当时要撤销各铁路局的法院和检察院,相关省的检察院、法院均表示反对,改革搁置
陈振东年近古稀,这位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的原厅长,在位期间,一直尝试推动铁路司法体系改革,他深知铁路司法不独立的弊端。
据他介绍,中国的铁路司法系统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初,是学习当时苏联的体制建立的。
1953年,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这是全国铁路系统中设立的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和铁路专门检察署。
随后,按照铁路局的布局,全国设立三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1957年“反右”时撤销,运输案件交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办理。
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提出设立专门检察院、法院。
铁路系统又恢复设立了此前的3级司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