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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等米下锅" 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在何方

2011年06月20日 15: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环境司法专门化亦可称环境案件审判专门化。”

  在近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上,与会专家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做出了明确定义。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如何?如何突破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会专家和代表从不同角度围绕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两个专题展开了交流和研讨,进一步明晰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和方向。 

  为何要环境司法专门化?

  是现代司法发展的趋势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指出,司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随法而生,有了法便有了司法。司法是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保障。司法与法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司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每当新的立法出现或是社会生活实践新的需求出现,司法都会做出自己的反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在20世纪50年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设立过专门的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上世纪80年代,又建立了专门的森林法院、海事法院;2000年,还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所有这些都说明,司法专门化是现代法治发展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或客观要求。”王树义如是说。

  是解决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

  王树义介绍说,近年来,我国环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为例,一年受理的环境案件达90余起。王树义认为,公民环境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由环境违法成本低所导致的企业污染事件增加,以及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管理的指控,是造成我国环境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

  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环境问题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混杂交叉,环境的生态功能、环境损害的认定、评估的科学性,环境要素是否可恢复,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和认定等,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案源、程序、法官水平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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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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