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可行吗?
设立环保法庭有法有据
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没有关于环境法院或环保法庭设立方面的直接规定,但王树义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王树义认为,上述两条法律中的“等”字,就是我国关于专门环保法庭设立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有类似的法律解释,“也为中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提供了法律依据。只不过也是用‘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来概括的。”
但是,王树义也承认,从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的确没有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包括环保法庭在内专门法庭的直接规定。王树义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和对现有规定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现有环保法庭验证可行性
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贵州、云南、江苏、江西、福建、海南等10余省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已经先后设立了几十个专门的环保法庭。其中,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中设置环保法庭的数量逐年增加。
从2007年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设立至今,短短的4年实践中,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支持其成长的客观社会需求。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针对环保法庭多数为基层环保法庭的现状,建议以省为单位设立环保法院,行使全省环境保护类案件集中专属管辖,以及由现有的环保法庭行使全省环境保护类案件集中专属管辖。
“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走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王树义说。
环境司法作用能否充分发挥?
“等米下锅”是环保法庭的最大尴尬
“被寄予很大期望的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与理想中的预期反差巨大,环保法庭遭遇无案可审、案子较少、门庭冷落和‘等米下锅’的尴尬。环境公益诉讼则遭遇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某些人还认为环保法庭的审判存在专业化不专的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目前环保法庭的现状。
“可以说,环境司法对于保护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指出。总体而言,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环境案件数量偏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正义的诉求。同时,环境案件审理存在重刑事、轻民事和重处罚、轻救济的现象,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但传统的诉讼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本身的保护。毛如柏认为,这些情况都使得环境司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统计,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共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就发生一起。相对于如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通过环保法庭审理的案件却非常有限,不足1%。这些数据之间的对比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目前的环境司法存在很大问题,致使环境纠纷发生后人们不愿、不能、不敢提起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学敏认为,当前环保法庭面临管辖困难、诉讼费困难、举证困难、鉴定困难和赔偿执行困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