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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等米下锅" 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在何方 (3)

2011年06月20日 15: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检察职能发挥效果不突出

  “从相关检察工作部署来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个案信息屈指可数。虽然统计存在片面之处,但从信息内容均为具体个案判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保检察工作尚未成为普遍的、有成效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察厅案件指导处处长王景琦表示。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处长李光辉认为,因为检察机关并不具备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检察机关在发现环境损害案件事实并启动公益诉讼的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虽然昆明市已经建立了环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仍是难点。信息渠道不通畅、协作配合难以深入等问题仍然存在;污染事实存在,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缺乏的局面仍在继续。针对这个问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细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个案中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制的范围。通过提前介入,强化对个案的协调和沟通,引导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防止时过境迁造成证据流失。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对环境资源保护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环境资源检察机构的设置是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进行的,这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并不完全一致。“因为环境资源的分布很多都是跨行政区域的,根据行政区域来设置检察机构,会造成分割执法、部门推诿扯皮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相关负责人建议,在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现实需要比较迫切的地方建立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并在即将启动或者已经启动的大规模工程建设、旅游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等原始生态地区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检察院。

  设立环保公安(分)局是必然选择

  福州大学法学院洪淳淳在《试论我国环保公安(分)局的设立》一文中指出,以环保法庭、环保检察院为代表的专门化环境司法机关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但是这往往都是事后救济,并且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环境问题一旦造成之后就很难恢复。

  洪淳淳认为,环境执法难是设立环保公安(分)局的最直接原因。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而不具备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经常遭遇执法困境。通过环保公安机关的强制性权力,发挥其震慑作用,可以及时跟踪、制止、查处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将大量的环境纠纷解决在司法救济之前,有利于大力提升环境执法的效能。

  成立于2008年的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是全国第一家专门负责环境保护案件处理的公安局,分局成立至今共办理环境案件20件,通过配合执法、河道巡查、严打整治等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的总体安全和水上治安的基本稳定。但是,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感到“步履维艰”,分局执法难主要是缺乏从上到下建立环境司法体系的机制。  见习记者 童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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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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