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引发社会各界对“谁来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的热议。公益诉讼呼唤公众的参与和努力。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如果民诉法修改最终能够确立这一条款,无疑将会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总要有“人”代表公共利益站出来起诉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说。
公益诉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诉讼类型和纠纷类型。与之相对而言的是“私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说,以海上溢油事故为例,如果周边渔民和海产养殖者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对事故责任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是“私益诉讼”。而整个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这时就需要进行公益诉讼。
康菲溢油事故发生已近5个月。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海洋局曾明确表示,对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将依法诉讼进行索赔。但到目前,公众并没有得到已经起诉的消息。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使很多社会团体无法成为公益诉讼原告。
“有的地方被污染了,我们不能以原告资格告这个污染企业,只能看着干着急。”马勇说。此外,针对康菲溢油事故给海洋生态造成损害,已有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未被受理。
“我们平时接触的民事诉讼多为私益诉讼,由于涉及私人利益,不缺乏原告。”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介绍,公共利益受损往往存在起诉主体缺位的情况。即使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也往往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难以受理。
罗东川认为:“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这一条款,则具有宣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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