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适合站出来提起公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到底由谁作为原告更为合适?对此各方认识不尽一致。有专家指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专家说,“有关机关”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优势也有弊端。
汤维建认为,优势在于行政机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可以做出权威准确的判断,在损害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可以满足诉讼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受损往往与相关行政机关管理缺位有关。甚至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共利益受损,相关行政机关难辞其咎。因此,由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往往“动力不足”。
还有法学专家认为,修正案草案中所说的“有关机关”也可以包括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利用国家权力启动诉讼,通过发挥司法裁判权的政策引导和强制威慑功能,能促使公众和行政机关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社会团体”,同样被认为是公益诉讼合适的原告主体。“一条河流被污染了,如果没有影响沿岸百姓生活,一般来说,群众个人是不会起诉的。并且公民个人诉讼,由于应诉时间长,难以长期坚持等原因,也会导致提起诉讼之后无果而终。”马勇说,以公民个人一己之力,对抗诸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十分困难;而社会团体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对证据的保存、固定、把握能力,提起公益诉讼优势明显。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对此,汤维建建议补充相关规定。他认为,公民个人提出公益诉讼是公民对公共利益责任心的表现,应该受到法律的鼓励和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也认为,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体现“我为人人”的社会公益精神。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发动广大公众进行监督,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