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益诉讼之后怎么办?
在康菲溢油事故引发的关于公益诉讼的讨论中,立法者、专家以及公众在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在此基础上,做好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使其符合司法实践需要,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建议,对现行民诉法第108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进行配套修改,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还要规定“诉讼加入制度”,即有多个主体同时符合原告资格时,可使其成为共同原告。此外,为了防止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时滥用诉权,还应设立特别识别的诉讼程序加以鉴别。
“公益诉讼涉及大量特殊规则问题,比如起诉主体、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都有其特殊性。”汤维建说,比如诉讼的举证责任可能要倒置。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都要受到限制。因此,建议在民诉法中设立专章加以具体规定。
法条的修改完善离不开丰富的司法实践。实际上,近年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如何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制轨道。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贵州、云南、海南、山东、江苏等地法院逐渐成立了环保法庭。
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地方性法规,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马勇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在贵阳和无锡就有关环境污染问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环保法庭的受理,并获得胜诉。“关键是作为民间环保社团组织,我们开展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得到了这些地方法规认可。”
权威专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应当发挥好各自的功能作用。只有真正发动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才能让大家知法用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要求。
(记者霍小光、杨维汉、陈菲、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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