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生机 博弈仍将继续
《基金法》的修订可能为中信证券保住华夏基金的控股权带来一线生机。
《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按照该规定,基金不能在新股发行中购买其控股股东承销的股票,其托管行的股份也被限制购买。
2010年以来,监管层对这一利益冲突的体现形式进行了更广泛的解读,开始防范母公司投行的再融资项目与基金公司持股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再融资中,由于基金已先行购买或随时可能买入该股,投行与基金投资因重重防火墙设置又不可能事前通气,因此直到真正执行配股之前上报证监会基金部的时候,基金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才明确浮现。解决方案一是投行放弃承销项目,二是基金公司抛售股份,视损失孰小而定。中信证券在此方面受到的困扰很频繁。
据《新世纪》报道,一位中信证券相关人士日前透露,“我们当然会遵循法规出售华夏基金的股权。现在外面一切关于买家的传言都是未经证实的。《基金法》修订还没有定论,要看具体怎样改,也许可以不用卖那么多。”
2010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组长吴晓灵表示,《基金法》修法草案已具备了向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的基础,在履行程序后,很快会进入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最乐观的估计是,《基金法》的修订将于年内完成,春节前交由各部门征求意见。
换言之,中信证券对华夏基金的控股权能否“以时间换空间”,借《基金法》修订“逃出生天”,还将经历较长时间的等待。
但中信证券内部人士也承认,若《基金法》59条不改,中信证券不得不要出让华夏基金第一大股东的位置,目前惟一的希望就在《基金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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