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审核权下放后,证监会可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将得以化解。我国市场特有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现象将因新股供应数量的增加而消除,市场将回归理性。
证监会今年开出的罚单中,还首次因为新股上市后业绩变脸对保荐人开出罚单,以及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履责而被撤销资格。
2004年引入保荐制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希望保荐人为资本市场输送合格的上市公司,但实施中,证监会尽管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但保荐人普遍“荐而不保”,并滋生了不少腐败行为。
保荐代表人持股、关联方保荐、保荐人直投、保荐人造假,是保荐
人制度的“四宗罪”。郭锋分析到,究其原因,是各方职责不清。一方面,保荐机构的职责与其承销商身份存在冲突。保荐机构的职责,主要在于把关以防止质量低劣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而对承销商而言,只有将公司最终上市,承销商方能取得最大化利益。
另一方面,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很难清晰。保荐人应该独立,但实际上很难独立,且保荐代表人仅有资格上的处罚,保荐人的责任缺位。
他建议,或者废除保荐制度,或者保留保荐人,废除保荐代表人,或者保荐与承销完全分开,建立合伙制保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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