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步履维艰
2011年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典型案例,即股民王某诉“黑嘴”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以及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案。这两起案件的一审结果都是股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且驳回原因相同。法院认为,操纵市场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赔偿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无明文规定。此外,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到“黑嘴”掘金报告的影响而进行交易。
郭锋认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有一个欺诈市场理论,即不管股民有没有看到研究报告、信息披露资料,只要受到了损失,且当事人存在操纵等欺诈行为,就认为欺诈了证券市场,存在因果关系。我国的证券法理论研究和最高院制定的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解决了证券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此外,郭锋建议大幅提高行政罚款处罚的数额,并从罚没收入中设公平基金和消费者赔偿基金,在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民事赔偿的损失计算进行规定。 本报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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