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四 《征收条例》实施后将对深圳产生哪些影响?
回应: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选择确定
杨勤:国家拟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深圳而言有哪些亮点?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李倩:2010年12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了解到这份条例很有可能在今年内出台,最快可能在一季度就会出台。深圳规划国土委早在其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就积极对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并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就条例内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征收条例》对深圳产生的可能影响包括:第一,在征收范围上,《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前提,并以列举方式限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意味着强制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现行拆迁体制下,拆迁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申请拆迁许可证,而不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
第二,在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上,《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是政府主动的行为,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成为双方法律关系。这将改变现行拆迁机制下,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再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体实施补偿、谈判及拆除事项的方式。
第三,补偿问题方面,《征收条例》主要规定了补偿数额不低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这一定规定一方面提高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一方面也改变了过去由拆迁人确定估价机构的局面。
第四,在征收实施机构方面,《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非盈利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在拆迁体制下,拆迁实施机构有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项目建设单位、区政府等,情况较为复杂,《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将明确定位征收实施机构的角色,实现房屋征收决策与执行分离。此外,《征收条例》规定强制拆除必须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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