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提高信息公开 推行行政问责制(3)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性
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理念,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使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一目了然,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这一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多次发文,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建立了政府门户网站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形式,强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2011年,90多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部门预算和决算,人们普遍关心的“三公经费”也得到公开。此外,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立法听证、价格听证、决策听证等形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倾听民情民意。目前,政府各部门举行公共事务听证会已经常态化,并将人民的满意程度作为政府评价的重要指标。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阳光下的公共行政,建设透明政府,已经成为促进政府良治的重要战略资源,为公民参与和政府评价、取信于民,提供了基础性的信息资源。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是促进政府敬业和防治腐败的一剂良药。
探索省直管县(市)体制
地方政府层级设置过多,容易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为此,2005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改革县乡财政的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管县’的改革试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2006年《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逐步将地方政府层级从四级制缩减为三级制,促进地方治理结构扁平化。
目前,在全国选择一些县(市)实行财政上“省直管县”试点的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共22个省级地区。全国还有一些地方同时进行了行政上的“省直管县”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