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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展望2011最环保产业(2)

2011年02月14日 14: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政府资金应该向末端转移,已经成为不少业内人士的共识。特别是在鼓励创新方面,补贴奖励用户可能效果更加明显。谁购买了创新的环境技术、产品和服务,谁就能享受到补贴或者优惠。用户的积极性必将带动起企业的主动性。“国家对先进的技术、产品加大扶持,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在具体方式上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手段。”傅涛表示。

  在企业数量众多的环保产业,市场竞争活跃,市场机制如果得以发挥,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环保产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更应该利用市场机制,让有限的国家资金花得更有效率和价值。

  此前,记者在采访环保产业科技创新难的问题时,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现在的环境科研机制仍然计划色彩浓厚,有些部门采取谁报课题承担研究就给谁资金,不关注成果能不能得到实际应用。这就导致很多课题组将精力都放在争取项目上,这样的效果并不佳。

  而在国外的科研体系中,采取的是备案制。即科研主体只需备案课题,自行融资进行研究,而一旦具备转化效果,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奖励补贴。这一思路值得国内环境科研机制建设工作借鉴。

  “付费”是治污市场化终点吗?是否付费并非问题关键

  对环境负责是对企业环境保护最高层次的要求

  在去年出台的相关文件里,国家首次明确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保护原则,从宏观层面开始由“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但实际上,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早已在水、大气、固废等领域得到实施,而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正是得益于此。而如今,这一原则在国家层面上的确立,将更加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机制的环保格局。

  早在五六年前,业内就已经提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利于环境服务的外部化,不利于环保产业的市场化、专业化。一方面,污染者常常不具备治理的专业性,把治理需求停留在企业内部,无法实现专业化目标。另一方面,就如同如果人人都自己做饭,那么餐饮业永远也无法得到发展。必须将内部需求外部化,才能开启相关市场的发展。

  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发展目标是市场化、专业化,从产业角度来讲,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有利于实现这样的目标。但从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来看,自己治理还是付费并非问题的关键。

  据了解,目前在国际上通行的是“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并不一定强调付费,而是强调一定要有责任主体。在对环境负责的前提下,企业自己治理、付费治理都是可以的。

  在傅涛看来,对环境负责是对环境保护最高层次的要求。“可以通过契约合同将具体的治理工作和任务转嫁,但责任不能下移。环境责任一定要向最有能力承担、违约成本最高的主体转移。”这一原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同样适用。

  事实上,如果“满足”于付费原则,也存在一定争议。比如,是否只要交费就能排污;比如在现有收费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费用不能完全涵盖治污和修复成本,可能导致巨大的环境成本由国家承担等等。

  从去年发生的几起大的污染事故来看,尽管有行政性的处罚措施,但企业作为污染事故责任主体被追究责任、被索偿环境损失,仍然无法顺利实现。这是需要政策层及业界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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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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