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11)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
(m)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业
- 限地质、矿物及其他科学勘察服务(CPC86751)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且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提供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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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设备维修服务业(CPC633、8861-8866) (海运船只、航空器及其他运输设备除外)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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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建筑物清理服务业(CPC874)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建筑物清理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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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摄影服务业(CPC875)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摄影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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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包装服务业(CPC876)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包装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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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业(CPC88442**) |
(1)不予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印刷及其辅助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限投资台湾现有事业。大陆服务提供者总股权比例不超过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s)展览服务业(CPC87909**) | (1)不予承诺,但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的开放承诺有关者除外。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与台湾会展产业的企业或公会、商会、协会等团体合办展览。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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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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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复制服务业(CPC87904)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复制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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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翻译及传译服务业(CPC87905)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翻译及传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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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邮寄名单编辑服务业(CPC87906**)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邮寄名单编辑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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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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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快递服务陆地运送部分(现行由台湾邮政主管部门依规定保留之服务除外)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包裹等物品的快递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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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电信服务业 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 (1)存转网路服务 (2)存取网路服务 (3)数据交换通信 服务 |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投资左列业务。大陆服务提供者须为在海外或大陆上市之电信业者;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