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14)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
十一、运输服务业 | |||
A。海运服务业
(f)海运辅助性服务业(CPC745) - 港埠业 -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业(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拖驳船业) - 货柜集散站经营业 - 船舶理货业 - 船舶小修业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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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空运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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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空运服务之销售及行销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经双方民航主管机关核准营运之大陆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在台湾设立商业据点销售及行销其空运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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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0%。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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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路运输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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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旅客运输(限于小客车租赁业)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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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货物运输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d)公路运输设备维修(CPC6112+8867)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运输设备维修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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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1) - 限公路客运的转运站、车站、调度站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客运的转运站、车站、调度站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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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2) - 限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不具控制力。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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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路运输支援服务业(CPC7443) - 限停车场业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停车场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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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缆车运输服务(CPC71219**) |
(1)技术上不可行。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空中缆车运输服务。 (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
注释:海运辅助性服务:营运区域及业务范围限依据台湾有关投资公共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空运服务之销售及行销: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空运服务业附则>》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