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9)
大陆方面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部门名称 | 具体承诺 | |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台湾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 | 1.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
2.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3.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4.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已在福建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5.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6.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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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 |
1.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2.为台资证券公司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台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3.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5.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6.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与大陆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7.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8.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中介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
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部门或次部门 | 市场开放承诺 | 其他承诺 |
一、商业服务业 | ||
B。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 | ||
(a)与电脑硬体安装有关之咨询服务(CPC841)
(b)软体执行服务(CPC842) (c)资料处理服务(CPC843) (d)资料库服务(CPC844) (e)其他 (CPC845+849)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电脑及其相关服务。 (4)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的活动。) ii。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份,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
注释:服务部门的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服务部门的内容参照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暂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